(2015)泗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2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取保候审,6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多次至泗阳县众兴镇天水缘网吧、七彩阳光网吧等地窃取他人手机、现金,涉案金额为5000余元。分述如下:1.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至泗阳县众兴镇清华园南侧天水缘网吧,窃取被害人高某价值900余元的手机一部。2.2015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甲至泗阳县众兴镇阳光巴黎城七彩阳光网吧,窃取被害人薛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余元等物品。3.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至至泗阳县众兴镇桃源中路梦和网吧,窃取被害人葛某价值3900余元的手机一部。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4月10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高某、薛某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薛某、葛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卢某和等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收条,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综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