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熊翠丽与付玉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翠丽,付玉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熊翠丽。被告付玉振。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翠丽与被告付玉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翠丽以双方私下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翠丽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办收取813元,由原告熊翠丽承担。审 判 长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