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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南漳锦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鄂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遵运、孙传辉、王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漳锦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祖勇,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鄂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秀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继红,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遵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传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汉族。上诉人锦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丰公司、张遵运、孙传辉、王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南漳县��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锦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锦阳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漳锦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上诉人南漳锦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剑波审判员李锐代理审判员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杨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