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方文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凯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杜深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杜学卫,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