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振建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245号原告:冯振建,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康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会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振建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振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振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