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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桥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济南聚恒化工有限公司与济南科佳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聚恒化工有限公司,济南科佳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桥初字第14号原告济南聚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士程,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科佳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方子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聚恒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科佳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聚恒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聚恒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聚恒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保全费1329元,共计2989元,由原告济南聚恒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韩秀山人民陪审员  朱希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