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树氵丙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树氵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10号罪犯高树氵丙,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9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树氵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7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463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高树氵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3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0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树氵丙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分,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树氵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