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谢郡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郡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32号罪犯谢郡斌,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郡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因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郡斌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8月因不按规定维护设备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4.6分。罚金15000元全部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财产刑已执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郡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