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智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智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54号罪犯林智君,又名林伟强,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智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19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智君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1月因在民警处理过程中欺骗民警弄虚作假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累计达标10.6分。本次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智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