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唐震与吕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震,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唐震,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吕斌,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震与被执行人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1日对吕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吕斌已经履行执行和解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