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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英,赵延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李长英,女,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赵延辉,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名下存款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某某名下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