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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雷建钢与陈文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雷建钢,无职业。被执行人陈文革,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文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革向申请执行人雷建钢支付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本案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文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25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