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匡伦兵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匡伦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94号罪犯匡伦兵,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伦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9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匡伦兵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医院夜值星工种,能完成任务。2013年1月至5月积极履行积委会成员职责共奖2.5分。2013、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起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匡伦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