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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波、严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波,严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625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波,男,生于1971年1月17日,汉族,住平武县。被申请人严汉琼,女,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住平武县。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刘波、严汉琼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波、严汉琼的银行存款700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