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11月1���生。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90年2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秋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