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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11月1���生。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90年2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秋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