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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闫喜亮与光华活彩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喜亮,光华活彩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82号原告闫喜亮,住天津市。被告光华活彩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南洋经济开发区南映村二组五幢,办公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飞驰大道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喜亮与被告光华活彩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闫喜亮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