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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钱×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times,钱×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250号申请人孙××,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钱×1,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申请人孙××、钱×1继承纠纷一案,经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太平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孙××自愿放弃对登记在钱×2名下的车牌号为京GR43**捷达轿车一辆的继承权;2、孙××同意登记在钱×2名下的京GR43**捷达轿车一辆,车架号×××,发动机号ATK365202,由钱×1继承,并由钱×2名下变更至钱×1名下;3、本协议一式四份,二申请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留存一份。2015年7月16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孙××、钱×1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