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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非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某、廖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非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被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廖某,农民。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某、廖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9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安远县版石信用社有帐号为13×××50的存款账户,且账户有存款人民币1541.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安远县版石信用社帐号为13×××50的存款账户,冻结上限为291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老三代理审判员  梅 勇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