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第二幼儿园与张燕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第二幼儿园,张燕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嘉峪关市第二幼儿园,所在地嘉峪关市胜利南路。委托代理人XX,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第二幼儿园诉被告张燕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市第二幼儿园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第二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峪关市第二幼儿园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