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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厚根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厚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3211号罪犯黄厚根,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7)曲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厚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07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徐万鹏、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黄厚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厚根现刑罚执行已达8年6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五次,2014年8月1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罪犯黄厚根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厚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厚根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