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闫金萍与牛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金萍,牛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964号原告闫金萍。委托代理人常文杰,河北正纲律师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桂彬,河北正纲律师师务所律师。被告牛伟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金萍与被告牛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闫金萍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禹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