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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549号原告: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凤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894197-4。法定代表人:肖幸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根,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登余,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493862-9。法定代表人:罗燕,总经理。被告:陈学松。被告:罗燕。本院在审理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