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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岳斌与曹玲玲、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斌,曹玲玲,张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岳斌,男,41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曹玲玲,女,3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张文军,男,31岁,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岳斌申请执行曹玲玲、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玲玲、张文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