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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保微与王明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微,王明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微,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王明仁,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李保微与被执行人王明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明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凯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发往机关:打字:校对:发文(2015)蚌山执字第00182号年月日封发申请执行人:李保微,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曹巷村大李庄37号,身份证号340311198709081239。被执行人:王明仁,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王巷村王巷庄86号,身份证号340311198012201636。申请执行人李保微与被执行人王明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明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松审判员刘润明代理审判员王磊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