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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顺执字第07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顺执字第07098-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顺平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顺平县人。安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顺民初字第05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按照申请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08)顺执字第0709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德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