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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国强、邹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国强,邹鸿,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谢国强,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资源县。申请人邹鸿,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资源县。被申请人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伟。被申请人因未按期归还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源县投资建设的“资源益嘉国际”地下车位予以查封,并为此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其合法权益不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建设的益嘉国际30个地下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蒋清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