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詹福来与陈进根、詹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福来,陈进根,詹泉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37号原告詹福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进根,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泉水,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福来与被告陈进根、詹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福来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