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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龚平与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平,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3412号原告龚平,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下庄村村委会西50米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太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军超,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原告龚平与被告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丽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少武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平的委托代理人余森、被告华建丽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平诉称,从2011年6月份开始,原告给华建丽景公司的京粮集团天津领港仓储物流(非道路)工程供应白灰,华建丽景公司收货后给原告出具收货收据,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2年6月28日,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华建丽景公司工地负责人员将全部收据收回,出具结算审批表,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46275元,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建丽景公司支付货款46275元。被告华建丽景公司辩称,原告的陈述基本属实,欠款金额属实。经审理查明,龚平自2011年6月起向华建丽景公司供应白灰,用于京粮集团天津领港仓储物流���非道路)工程,华建丽景公司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12年6月28日,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华建丽景公司出具结算审批表,确认尚欠龚平货款46275元。结算审批表上盖有华建丽景公司天津项目部公章。上述事实,有结算审批表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华建丽景公司与原告龚平就白灰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龚平向华建丽景公司交付了货物,华建丽景公司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华建丽景公司尚欠46275元货款未付,对此债务,华建丽景公司应当予以清偿。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龚平货款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华建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少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晓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