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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薛翠芳与被执行人张东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交付租赁房屋及从2014年3月10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月2500元计算的租赁费、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交付了租赁房屋,并与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就房屋租赁费和案件受理费的支付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据此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5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