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付宝志与侯飞、崔庆国、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志,侯飞,崔庆国,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393号原告:付宝志。被告:侯飞。被告:崔庆国。被告: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志诉被告侯飞、崔庆国、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宝志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付宝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付宝志承担。审判员 邢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