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伍伟、牛青春与绵阳市三台县新鲁镇长安希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伍伟,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龙桥观塔村四组22号村民,系本案死者伍煊之父。原告:牛青春,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龙桥观塔村四组22号村民,系本案死者伍煊之母。委托代理人:左相国,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五德村五组村民。被告:绵阳市三台县新鲁镇长安希望小学法定代表人:曾明熤,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资秀蓉,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凌,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东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大湾村六组村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伟、牛青春诉被告绵阳市三台县新鲁镇长安希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伟、牛青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伟、牛青春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王帮银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尹升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