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伍伟、牛青春与绵阳市三台县新鲁镇长安希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伍伟,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龙桥观塔村四组22号村民,系本案死者伍煊之父。原告:牛青春,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龙桥观塔村四组22号村民,系本案死者伍煊之母。委托代理人:左相国,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五德村五组村民。被告:绵阳市三台县新鲁镇长安希望小学法定代表人:曾明熤,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资秀蓉,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凌,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东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大湾村六组村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伟、牛青春诉被告绵阳市三台县新鲁镇长安希望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伟、牛青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伟、牛青春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王帮银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尹升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