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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蒋庆玉与魏善红、滕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玉,魏善红,滕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277号原告蒋庆玉。委托代理人时良锦。被告魏善红。被告滕亚洲。原告蒋庆玉诉被告魏善红、滕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庆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良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善红、滕亚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庆玉诉称,二被告从2013年7月12日至2013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26800元,被告共向原告出具四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但未载明借款日期,只是口头承诺最多在半年内还清。但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6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魏善红、滕亚洲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对本案的事实理由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借款共计126800元。2、有一张16800元的借条为利息,因当时无力还款就写了借条。被告愿意还款,但目前无力偿还,现夫妻二人已外出打工,待情况好转,一定归还本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被告魏善红向原告蒋庆玉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滕亚洲在借条下方保证人处签名;同日,二被告又共同向原告借款20800元。2013年7月13日,被告魏善红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3年9月24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6000元。以上四笔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借条均未就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事项作出约定。原告在庭审中自认,55000元借款中包括5000元利息,20800元借款中包括800元利息。另查明,被告魏善红、滕亚洲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书面答辩意见及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魏善红、滕亚洲向原告蒋庆玉借款,双方间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55000元款项,被告滕亚洲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因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应系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间,被告滕亚洲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对魏善红所借35000元款项,被告滕亚洲与被告魏善红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对债务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被告魏善红、滕亚洲辩称16800元借条系利息的主张,原告举证的借条中金额相近的款项为16000元,而原告对该辩称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实际借款数额,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称,55000元借款中包括5000元利息,20800元借款中包括800元利息,则实际借款本金共计121000元;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截止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该利息计算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1268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善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庆玉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126800元。二、被告滕亚洲对其中55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其余718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保全费1150元,共计3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善红、滕亚洲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