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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行审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刘丙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刘丙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南行审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钟巧平。被申请执行人刘丙月。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南计卫医罚[20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及现场发现的牙科诊疗药品器械,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在决定书要求的履行期限内也未按期缴纳罚没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日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未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收款1700元及罚款1500元,合计3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罚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提出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刘丙月罚没款320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红平审 判 员  王 晨代理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静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