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谢乾福等七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黄某,江某某,赖某某,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乾福,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被告人罗彬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曾因盗窃手机于2014年7月被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涂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黄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江某某、赖某某、涂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爱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黄某、江某某、赖某某、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三人驾驶皮卡车(向龙岩市新罗区洪兴汽车租赁行邱某某租用)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世纪华泰大酒店工地,将该工地地下室的2根电缆线(每根电缆线被盗43米长,均为上海通球牌电缆线,规格为3×240+2×120mm)剪断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35690元。2、2014年9月3日,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三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世纪华泰大酒店工地,将该工地一楼和二楼的8根电缆线(每根各7米长,均为上海通球牌电缆线,型号均为YJV,其中5根规格为4×240+1×120mm,3根规格为3×70+2×35mm)盗走,并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6275元、2583元。3、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三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县世纪华泰8号楼建筑工地,在8号楼一楼仓库盗走约2000个的钢架扣件,后将盗得的扣件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浮蔡村“小陈废品回收店”老板赖某某。经鉴定被盗钢架扣件的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4、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车牌为皮卡车从龙岩出发,来到永定城区东溪客家美食城工地,将放在工地内的扣件盗走1300个,后将盗得的扣件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的一家废品回收店。经鉴定被盗扣件的价值为人民币4030元。5、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林某某两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东溪客家美食城工地,在工地内盗走600个扣件和20根钢管(约35米长),后将盗得的扣件与钢管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浮蔡村“小陈废品回收店”的老板赖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为人民币1740元,被盗钢管的价值为人民币290元。6、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三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东溪客家圣殿工地,将放在工地内扣件盗走400个,后又驾车到永定城区永岐路66号公路局新宿舍楼工地,在工地内盗走800个扣件及21米长的钢管后将盗得的扣件与钢管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400个的价值为人民币1160元,被盗扣件800个的价值为人民币2320元,被盗钢管的价值为人民币175元。7、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南部工业园区腾安网拓厂房,将放在厂房门口的电缆线(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规格为3×300,型号为YJV-10KV,长度约20米左右)剪断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8720元。8、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南部工业园区鑫华通(福建)科技园厂房,将放在厂房内的约一吨的三级螺纹钢盗走,后将盗得的螺纹钢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浮蔡村“小陈废品回收店”的老板赖某某。经鉴定被盗螺纹钢的价值为人民币3300元。9、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一部小轿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区医院综合大楼建筑工地,将综合大楼内3楼到12楼的电缆线(江西瑞金金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YJV,金字牌,规格为4×120+1×70mm,长度约35米)剪断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8680元。10、2014年7月1日,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永岐路仙峰居委会对面农家乐山庄,将放在农家乐山庄路边的四层高的搭建升降机的角铁盗走约1200斤,后由被告人罗彬林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角铁的价值为人民币975元。11、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先后三次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永岐路祥亿电子厂旁方方汽贸楼房工地,将放在工地内10毫米钢筋线材650千克、8毫米钢筋线材2300千克、6毫米钢筋线材1100千克及升降机脚架300斤盗走,并将盗得的钢筋线材及升降机脚架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浮蔡村“小陈废品回收店”的老板赖某某。经鉴定被盗钢筋线材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470元、8740元、4180元。升降机脚架的价值无法鉴定。12、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新三中入口,将遗弃的约8米长电缆线盗走(未找到报案记录及失主),后又来到旁边安置房路边,将放在路边的7块钢模盗走,并将盗得的钢模及电缆线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钢模的价值为人民币770元。13、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城区新三中教学楼一楼大坪,将堆放在坪上的一捆327米长的电缆线(深缆牌,规格是YJV-4*10)盗走,后将盗得的电缆线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后盂经营废品回收店的老板涂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8175元。14、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区岐岭乡侨源中学旁中心幼儿园建筑工地,将堆放在工地上的钢架扣件盗走1300个,并将工地内的升降机电缆线割断后盗走80米,后两人将盗得的扣件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新民路经营废品回收店的老板邹某某(已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处罚);将电缆线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钢架扣件的价值为人民币2730元,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3420元。15、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区岐岭乡侨源中学旁中心幼儿园建筑工地,将堆放在工地上的钢架扣件盗走700个,后又驾车来到永定县高陂镇小城镇富岭新村建筑工程工地一楼房的二楼,将散在二楼的扣件盗走200个,随后两人将盗得的扣件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新民路经营废品回收店的老板邹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700个的价值为人民币1470元,被盗扣件200个的价值为人民币420元。16、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区高陂镇先富路典金名城建筑工地,将堆放在工地上的扣件盗走80个,后将扣件销赃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的一家废品店。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为人民币120元。17、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等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区下洋镇陈正村双永高速公路B5标段中铁十四局料场,在料场盗走9块钢模和20根左右钢管,后将盗得的钢模和钢管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钢模价值为人民币2580元,被盗钢管无法鉴定。18、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两人驾驶皮卡车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闽大路30号,将林某甲与陈琪家的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物品盗走,并将盗走的物品以搬家处理家具为由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阁瑞能家电维修店的老板叶某某。经鉴定被盗财物的价值计人民币8463元。19、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黄某三人驾驶皮卡车从龙岩出发到永定区高陂镇小城镇富岭新村建筑工程工地,将堆放在工地升降机旁的扣件盗走800个,后将盗得的扣件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为人民币1680元。20、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黄某三人驾驶皮卡车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美食城,将放在E座一楼的十多个单板花格拆解盗走一个(规格为2.8米*2.8米),随后三人将盗得的铝板销赃给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经营“马佳废品回收店”的江某某。经鉴定被盗每个铝合金花格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58元。21、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黄某三人再次驾驶皮卡车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美食城,并由谢乾福和黄某两人进入E座二楼,将放在二楼的几十个单板花格拆解盗走两个半(规格为2.8米×2.8),盗得的铝板由罗彬林负责销赃。经鉴定被盗每个铝合金花格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58元。综上,被告人谢乾福参与盗窃21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48559元;被告人罗彬林参与盗窃20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46529元;被告人林某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价值人民币66233元;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价值人民币13083元。被告人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0次,价值人民币87311元;被告人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次,价值人民币26720元;被告人涂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价值人民币8175元。2014年9月25日下午,根据特情耳目提供线索,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城区责任区刑警队组织民警在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马东火电厂路段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谢乾福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谢乾福的主动配合下,指引民警来到龙岩市新罗区厦鑫瑞景后门附近一服装店将被告人罗彬林抓获,后在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的配合下,其二被告人指引民警来到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街酷客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林某某抓获。从被告人谢乾福处扣押作案工具尖嘴断线钳、老虎钳、弯刀、缝纫剪、电笔、羊角锤、活洛扳手各一把,钢丝钳、手电筒各二把,手套、六角螺丝刀、套筒、梅花扳手、美工刀各三把,螺丝刀四把。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1月25日被抓获。被告人江某某、赖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涂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退赃款14028元,被告人江某某已退赃款50000元,被告人赖某某已退赃款26720元,被告人涂某某已退赃款8175元,邹某某已退赃款4620元。上述赃款已发还给部分被害人。叶某某已退赃物小天鹅牌洗衣机、创维牌液晶彩电、史密斯电热水器各一台,并发还给被害人林某甲,折合价款566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已共退赃物折价款360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黄某、江某某、赖某某、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方某某、廖某某、卯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曾某某、赖某甲、王某乙、阙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沈某乙、陈某丙、陈某、林某甲、李某乙、韩某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某、叶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谢乾福与邱某某租用号皮卡车的汽车租赁合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人笔录及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邹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的退赃凭证,扣押尖嘴断线钳、老虎钳等作案工具清单,七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148559元、146529元、66233元、13083元,其中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林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盗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某、赖某某、涂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7311元、26720元、8175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江某某的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七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乾福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被告人罗彬林;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被告人林某某;应当认定被告人谢乾福、罗彬林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部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未追回的被盗财物已由七被告人按赃物折价款全部退清,均可对七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赖某某、涂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乾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二、被告人罗彬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三、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四、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五、被告人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涂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没收被告人谢乾福作案工具尖嘴断线钳、老虎钳、弯刀、缝纫剪、电笔、羊角锤、活洛扳手各一把,钢丝钳、手电筒各二把,手套、六角螺丝刀、套筒、梅花扳手、美工刀各三把,螺丝刀四把,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庆福人民陪审员 张丽欣人民陪审员 邱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 馨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