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诉讼期间为由,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陆 安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旺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