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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诉讼期间为由,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陆  安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旺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