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行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建春、陈素芳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建春,陈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涡行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单米纳,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带征站成员。被执行人:张建春,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马寨居委会张前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77********。被执行人:陈素芳,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76********,系张建春之妻。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张建春、陈素芳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涡征决(2015)02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5)02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5)02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蒿新云审判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