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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953号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名涛。委托代理人:张基刚。委托代理人:白云。被告:吉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沈阳太阳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朴银实审 判 员  王 嘉人民陪审员  吴甜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勤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