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牛会子申请执行王耀民、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会子,王耀民,刘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44号申请执行人牛会子,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王耀民,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薇,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牛会子与王耀民、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3)郑黄证民字第19444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33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被申请执行人为王耀民、刘薇,执行标的为:668500元整(扣除当日支付的利息),未支付的合法利息(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及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费用。王耀民、刘薇未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会子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耀民、刘薇银行存款67758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王耀民及共有人刘薇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孟砦北街13号院1号楼16层1601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