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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行审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昌智、林秀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昌智,林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执行人周昌智。被执行人林秀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行审字第75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昌智名下的车牌为浙C×××××号菲亚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周昌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昌智名下的车牌为浙C×××××号菲亚特牌小型轿车一辆。(本查封法定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继续查封的,本查封裁定效力消灭)。二、该辆车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三、限被执行人自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友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412号苍南县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周昌智、林秀霞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书抽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昌智名下的车牌为浙C×××××号菲亚特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温增涨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昌智名下的车牌为浙C×××××号菲亚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附:(2015)温苍执非字第41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