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佩众诉罗宝祥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众,罗保祥,付云霞,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张佩众,男。委托代理人张岐,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保祥,男。委托代理人吴琳,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云霞,女。被告刘建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众诉被告罗保祥、付云霞、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佩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张佩众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罗晓华人民陪审员 韩应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