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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佩众诉罗宝祥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众,罗保祥,付云霞,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张佩众,男。委托代理人张岐,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保祥,男。委托代理人吴琳,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云霞,女。被告刘建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众诉被告罗保祥、付云霞、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佩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张佩众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罗晓华人民陪审员  韩应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