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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反诉原告王小刚与反诉被告杜自强、被告盐湖区北相镇杨包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5—1号反诉原告王小刚,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反诉被告杜自强,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盐湖区北相镇杨包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郑广会,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军峰,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王小刚与反诉被告杜自强、被告盐湖区北相镇杨包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小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王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王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王小刚承担。审 判 长  张红霞审 判 员  李宝琴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