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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小存与孙海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存,孙海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25号原告刘小存,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王文静,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孙海东,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存与被告孙海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存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