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凌漆酒伊新概念赣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青岛金狮壹佰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凌漆酒伊新概念赣菜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金狮壹佰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总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青岛金狮壹佰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洪民三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青岛金狮壹佰酒店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8173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