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君英与义乌市幸福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君英,义乌市幸福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朱君英。被告义乌市幸福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宝玲。委托代理人刘贤东。原告朱君英诉被告义乌市幸福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君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原告朱君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