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维新与赵立军、于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新,赵立军,于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杨维新,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赵立军,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于福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山东省荷泽市。本院审理原告杨维新诉被告赵立军、于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维新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3元,免收。审 判 长 吴豫江代理审判员 贾 玲人民陪审员 仲其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