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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胡凤媚与张丽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凤媚,张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胡凤媚,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张丽容,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胡凤媚与被执行人张丽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丽容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凤媚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张丽容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4908.84元给申请执行人胡凤媚,并应负担诉讼费1368元,执行费42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容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