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7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旻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旻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7324号原告北京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6层604。法定代表人刘轩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女。委托代理人陈芳芳,女。被告北京旻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楼B1007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燕莎写字楼C610B。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羽涵,女。原告北京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与被告北京旻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旻阳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阳、陈芳芳,被告旻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羽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瑞公司诉称,2014年4月8日,我公司与旻阳公司订立《网站建设、APP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旻阳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为我公司建设企业网站、设计开发APP软件服务,我公司向其支付服务总价款185000元。《合同》订立后,我公司向旻阳公司支付预付款74000元,但旻阳公司无法如约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在双方多次重新约定进度计划后依然未如约交付工作成果。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合同》;2.旻阳公司返还我公司预付款74000元,并支付我公司违约金925元;3.旻阳公司向我公司移交已开发程序的源代码。被告旻阳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辩称其已经开发完《合同》约定的网站、APP,已交付开发程序的源代码,不同意返还74000元预付款,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天瑞公司与旻阳公司订立《合同》,第一条约定旻阳公司为天瑞公司提供设计开发网站、页面制作、APP功能设计、开发制作、后期维护等服务。第二条约定总价款185000元,旻阳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网站和APP的上线运行,包括全部设计、开发以及上线前的集中测试工作、培训工作、文件交接。如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双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协商改变原有工期的,应另行签订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并按照变更后的工期执行。第三条约定天瑞公司应对网站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并提供旻阳公司设计开发数据库必要的基本材料。第四条约定旻阳公司应组成专门项目组,承担天瑞公司项目开发与设计,指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沟通工作;应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及设计进度完成网站和APP平台建设;应及时向天瑞公司报告网站和APP项目建设进度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各节点成果;各阶段完成后,旻阳公司协助天瑞公司将网站及APP系统的远程上传到指定服务器并正常运行;验收合格正式运行后,如天瑞公司发现旻阳公司开发、建设的网站和APP平台存在验收阶段难以发现的错误和隐蔽缺陷,旻阳公司应及时排除障碍。第七条约定旻阳公司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天瑞公司。天瑞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接受交付(具体验收时间参照附件二),旻阳公司保证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测试版供天瑞公司验收;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交付正式版供天瑞公司验收。交付内容包括网站和APP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和APP的源代码等),所交付的文件应当是电子版式。验收方式约定为系统设计开发调试完成,即自网站和APP开发完成提交天瑞公司验收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验收期,由天瑞公司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旻阳公司应予积极配合。网站和APP项目正式上传到天瑞公司服务器起一个月内为试运行期,旻阳公司将配合天瑞公司跟踪网站和APP项目的运行情况并解决其遗留问题。验收标准约定为天瑞公司及时组织附件一所列功能以及本合同所规定的原则进行验收,试运行期间各功能的实现及运行正常、稳定、安全。如果终验测试软件的所有功能和性能指标均与设计目标相符,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如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旻阳公司应在天瑞公司要求期限内进行修正,直至符合验收标准。第八条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天瑞公司向旻阳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40%,即74000元;网站和APP开发全部完成在旻阳公司提供测试空间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上传到天瑞公司服务器正式上线且运行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天瑞公司向旻阳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92500元;网站正式上线日期起一个月内为试运行期,如运行期内网站无任何运行故障,则试运行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18500元。第九条违约责任第三款约定网站及APP功能不符合验收标准时,旻阳公司未按天瑞公司要求进行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天瑞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天瑞公司解除合同的,旻阳公司需退还天瑞公司已付所有款项,且向天瑞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第十条项目变更约定,为了维护和兼顾天瑞公司的利益,确保开发软件的质量,在本合同签署后,天瑞公司有权在履行过程中合理地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请求,包括增加或减少网站和APP项目的相应功能、提高或提升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交付或安装的时间与地点,需双方同意确定后执行。《合同》附件一为开发任务书,其中明确总体研发目标应完成华商投资平台网站系统、华商投资平台A**(ios及Android版本)、华商投资平台后台支撑系统。网站及APP功能要求见网站及APP功能明细表。网站功能明细中大项包括华商联盟品牌推广、企业加盟、会员注册与权限认证、产品销售与服务、金融资讯及知识、安全、信用、担保、营销推广活动、教育培训、会员中心、搜索引擎等,其中产品销售与服务子项中包括配套服务等,金融资讯及知识子项中包括转发功能等,营销推广活动子项中包括固定模式的营销推广活动等,会员中心子项中包括我的信用、我的朋友、我要发红包/我的红包、我的竞投等。APP功能明细中大项包括注册与权限认证、个人中心、营销推广活动、微社区等,个人中心子项中包括改变用户级别的申请等。2014年8月1日,双方订立《APP、网站进程修订协议》,约定网站截止2014年8月5日前修改内容包括:三星的界面问题、手机注册(存在问题,无法注册成功)、安卓系统安装包客户端、发布内容的二级审核、APP的界面模式、完成红包的发放功能(在线支付创建接口:无法实现虚拟转现实)、完成朋友圈的功能(8月12日完成)、完成网站的备案(8月12日完成)等16项,并约定若以上项目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未完成项目每项暂扣500元,8月31日之前按合同完成全部开发、设计工作并验收合格,一次性返还全部扣款。2014年8月5日,双方再次订立《APP、网站进程修订协议》,约定APP、网站截止2014年8月8日前修改内容包括:三星的界面问题、安卓系统安装包客户端、手机注册(存在问题、无法注册成功)、APP界面模式、完成红包的发放功能、完成朋友圈的功能(8月12日完成)、完成网站的备案(8月20日完成备案或备案结果)等10项。若以上项目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未完成项目每项暂扣2000元,8月31日前按合同完成全部开发、设计工作并验收合格,一次性返还全部扣款。2014年8月8日,双方订立《APP、网站进程修订协议》,约定三项时间节点:8月12日完成34项网站、APP项目,8月15日完成30项网站、APP项目,8月19日完成31项网站、APP项目。包括三星界面、安卓系统安装包客户端、手机注册三项应在8月15日前完成。2014年8月22日,旻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对《8月24日前完成工作备忘录》签字确认,该备忘录主要列明三类问题,一是合同内各项功能点Bug处理:安卓版本下,放大的问题;APP、网站头像修改存在问题,头像图片上载后缩放成统一宽度,操作有问题;预约金额有上限;点击之后直接进入微博、微信,并更新页面美观问题;大屏幕下,字体显大,调小等。二是项目跟踪:在产品募集中,可显示图形化方式,募集百分比,对已售项目,后台可发布项目进展报告,在APP前台中用户可查看。三是界面调整:引进新界面的全面更新新界面设计、增加我的信息、项目发布、竞投大堂、天瑞动态、投行资讯等。2014年8月28日,旻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再次对《APP协商结果及修改时间确定》签字确认,包括note3下显示问题,完成时间为8月28日;打包新安卓客户端,确保离线访问效果,完成时间为8月30日;打包苹果客户端并发布到苹果市场审核,完成时间为9月30日;重要功能的用户体验优化等,完成时间为9月5日;已知bug和意见的修改中除APP中一对一消息互动完成时间为8月30日,其他项目完成时间为8月28日。2014年9月1日,双方订立《APP沟通备忘录》,明确延迟的进度按如下进行:项目发布、新闻发布项内的“更多”点击能显示,至少能加载10个项目,项目显示不全的问题也要解决,9月2日9点前;头像更改有明显显示和提示,9月5日9点前完成;退回键,9月2日9点前;note3升级版显示问题,9月2日10点前回复解决时间等9项。以上工作必须按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双方按时间节点进行验收,未完成按2000元/项/天进行处罚,如有未完成的,旻阳公司应在天瑞公司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金交给天瑞公司,并与天瑞公司商定时间继续完成。2014年9月9日,双方再次订立《APP备忘录》,明确延迟的进度按如下进行:Note3升级版显示问题,各页面及子界面显示全部正常化,9月10日9点前完成,安卓版本下增加版本更新信息提示,9月10日9点前完成,安卓下可进行头像更改并测试无误,头像选取图片中间部位,9月14日9点前完成;我的信息内,朋友圈子页面,字体大小显示正常,9月10日9点前完成;一对一消息互动,9月11日9点前完成功能设置等。以上工作必须按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双方按时间节点进行验收,未完成按2000元/项/天进行处罚,如有未完成的,旻阳公司应在天瑞公司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金交给天瑞公司,并与旻阳公司商定时间继续完成。2014年10月10日,旻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签字确认的涉案项目完成项目及进度安排列表。诉讼中,天瑞公司提出,旻阳公司最终未完成上述列表中“注册页面”项下“页面美观、没对齐,调整发送短信的方式”,“我的信息”项下“我的预约”中“布局参照微诺亚”,“我的信息”项下“分享”,“投资产品”项下“美工设计”,“竞投大堂”,“圆道俱乐部”等项目。旻阳公司确认《合同》、上述修订协议、备忘录等真实性,对2014年10月10日列表下陈旭签字真实性亦予以确认,但提出该列表为天瑞公司单方制作,其中未明确其完成与未完成部分,不认可天瑞公司指出其未完成的内容。另外,天瑞公司还提交了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的天瑞公司员工李阳与旻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之间的聊天记录,李阳询问陈旭“三星安装包和界面的问题解决了吗?”陈旭给其网址http://www.trhsfund.com/trhsapp.apk,告知使用安卓浏览器访问该网址就可下载安装包,下载完后运行安装。天瑞公司据此提出,旻阳公司都是给其网址进行测试,未按《合同》第7条约定进行交付。旻阳公司不认可该聊天记录真实性。本案中,天瑞公司主张旻阳公司在双方多次重新约定进度计划后仍未如约交付工作成果,故其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旻阳公司返还其已付74000元合同款并承担违约金。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天瑞公司提出为2014年10月30日,理由为双方最终约定于2014年10月28日交付开发成果,但旻阳公司未交付。旻阳公司认可收到74000元合同款,亦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天瑞公司提出的解除时间,也不确定何时解除。旻阳公司表示,其向天瑞公司交付过开发成果测试版,是通过QQ在线发给李阳的,但交付时间不清楚;正式版也交付过,但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给谁,都不清楚。旻阳公司提交了涉案网站(网址为http://www.trhsfund.com)、APP、后台管理以及天瑞公司网站ICP备案网页打印件,表示其已经开发完成网站、APP以及相应的后台管理,天瑞公司网站经ICP备案即视为系统已经上线。涉案网站的信息最近发布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天瑞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确认网站内容系旻阳公司开发完成,但不认可APP及后台部分的真实性。对于网站部分,天瑞公司指出其中缺乏“企业加盟”、“产品销售与服务”中的“配套服务”、“金融资讯及知识”中的“转发功能”、“营销推广活动”中的“固定模式的推广活动”、“会员中心”中的“我的信用、我的朋友、我要发红包/我的红包、我的竞投”、“搜索引擎”、“网络社区”、“在线应用”、“网站访问情况分析”。经勘验,存在网址为http://www.trhsfund.com网站,网站首页的信息与旻阳公司提交的网站网页打印件一致。旻阳公司认可其有该网站后台的用户名和密码,可登录后台查看。使用法院提供的安卓手机登录www.trhsfund.com/trhsapp.apk,弹出一安装包,旻阳公司表示该安装包系其交付的APP,天瑞公司否认该安装包为旻阳公司此前交付的版本,且安卓市场不存在该APP。旻阳公司承认安卓市场中没有该APP,但表示推广到安卓市场非其合同义务。关于开发成果源代码,旻阳公司在答辩时表示已向天瑞公司交付过涉案成果源代码,但不清楚何时、以何种方式交付,后又表示互联网行业惯例为源代码必须支付完全款才交付。双方之所以签订多份修订协议、备忘录,旻阳公司表示是天瑞公司提出许多颠覆性的要求,比如2014年10月10日列表中“我的预约”中“布局参照微诺亚”,但对于《合同》中原本如何约定,为何该要求被认为是颠覆性的,旻阳公司未能举证并解释。天瑞公司则指出《合同》附件一网站功能明细的“在线应用”中写明了模仿微诺亚,该要求不应认为是颠覆性的。以上事实,有天瑞公司提交的《合同》、修订协议、备忘录、进度表、聊天记录,旻阳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等予以证明,本院开庭笔录、勘验笔录等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天瑞公司与旻阳公司订立的《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旻阳公司为天瑞公司提供设计开发网站、页面制作、APP功能设计、开发制作、后期维护等服务。旻阳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网站和APP的上线运行,包括全部设计、开发以及上线前的集中测试工作、培训工作、文件交接。旻阳公司保证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测试版供天瑞公司验收;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交付正式版供天瑞公司验收。旻阳公司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天瑞公司,交付内容包括源代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8月1日至10月10日签订多份修订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不断对旻阳公司开发项目重新约定完成时间进度。本案中,天瑞公司主张旻阳公司在双方多次重新约定进度计划后仍未如约交付工作成果,故其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旻阳公司返还合同款并承担违约金。旻阳公司则表示交付过开发成果测试版和正式版。本案证据显示,旻阳公司开发了网站(网址为http://www.trhsfund.com),该网站由天瑞公司作ICP备案,其中缺少《合同》附件一所列网站功能中的“产品销售与服务”中的“配套服务”、“金融资讯及知识”中的“转发功能”、“营销推广活动”中的“固定模式的推广活动”、“会员中心”中的“我的信用、我的朋友、我要发红包/我的红包、我的竞投”、“搜索引擎”、“网络社区”、“在线应用”、“网站访问情况分析”等内容。同时,旻阳公司还通过QQ向天瑞公司发送APP测试包,该APP未在安卓市场上线。为此,本院认为,旻阳公司未能如约完成《合同》义务,理由如下:第一,《合同》附件一对旻阳公司开发网站及APP应实现的功能作了明确约定,但旻阳公司开发网站中缺少重要功能。第二,旻阳公司应交付开发成果的测试版、正式版,并在交付前书面通知天瑞公司,本案缺乏证据显示旻阳公司如约通知交付,并分别交付开发成果的测试版、正式版,亦无证据证明网站、APP通过《合同》约定的验收、试运行等情况。第三,旻阳公司在本案中虽主张其已经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正式版,但对交付时间、内容、形式以及交付对象均无法明确说明并提供证据支持,旻阳公司提交网站通过ICP备案的证据与网站、APP开发无关,显然不能据此视为开发成果已上线。第四,《合同》约定交付内容应包括源代码,旻阳公司一方面表示其已经交付源代码,但无法说明交付时间、方式等信息,另一方面又提出行业惯例为付完全款才交付源代码,在天瑞公司主张旻阳公司未交付源代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旻阳公司未交付开发成果源代码。因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旻阳公司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天瑞公司可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对天瑞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天瑞公司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对于天瑞公司主张要求旻阳公司交付源代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天瑞公司提出旻阳公司向其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网站建设、APP建设合同书》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旻阳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款七万四千元,并支付违约金九百二十五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旻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三元(原告北京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旻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人民陪审员 刘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