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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桂林三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三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一巷17号。法定代表人:翟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号。法定代表人:易小伟,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林三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二终字第31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  蒋熙山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