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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谷某某,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