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谷某某,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