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涂永国与周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xx,周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77号原告:涂xx,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袁xx,系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xx,系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周xx,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涂xx诉被告周xx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薇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吴xx,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xx诉称:被告自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向原告收购榕树,总计38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仅仅支付了135500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单,确认拖欠原告购树款25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春节前付清所欠榕树款。截至2015年6月3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5万元及因被告逾期未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40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3日);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周xx辩称: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双方之间榕树交易金额共计385500元,我方已给付了135500元。但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4027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周xx作为欠款人向涂xx出具《购树欠款》一份,载明:在2014年11月10号前所写欠款单作废。本人于2013年3月份至6月份,收购涂xx榕树,欠款25万元某(贰拾伍万元某)。注:所欠的榕树款,到2015年春节前一定付清。此外,对于双方的交易往来,涂xx提供其自行制作的供货明细表一份予以证实。该明细表中载明了交易时间、树苗种类、数量、已支付款项及所欠款项,明细表最后一栏写明共计285500元,最下方另写明“2013年春节支付30000元人民币,欠25500元”。涂xx称明细表最下方的文字内容存在笔误,实际情况是周xx于2013年春节支付了一笔2万元及一笔15000元货款,欠250500元。后经双方协商,确认周xx于2015年春节前向涂xx支付25万元即可。经质证,周xx���上述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有两笔已付款项没有记录在明细表中,但对该主张周xx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涂xx与周xx均确认双方于2013年4月开始交易往来,交易期间未签订过书面合同,均是以口头方式约定交易事项。交易过程中,由涂xx先将树苗交付给周xx,周xx当场支付部分现金,并承诺剩余货款以转账方式支付,但直至起诉之日,周xx仍拖欠部分货款未能支付。周xx则称其不愿支付剩余货款是因为涂xx交付的树苗中有部分在交付时已经死亡,因为涂xx每次交付树苗时都是于夜间大批量交付,周xx无法一一对树苗进行检查,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若树木存在质量问题可退货。但涂xx对此不予确认,称其从未向周xx承诺过交货后树木死亡可退货,且根据行规,树木交货后不包活。以上事实,有涂xx提供的《购树欠款》、供货明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涂xx与周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诉讼中,周xx称涂xx交付的树木存在质量问题,且涂xx曾承诺其交付的树木若存在质量问题即可退货,但对于该主张周xx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周xx称涂xx制作的供货明细表中有两笔已支付款项未予记录,对此,周xx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周xx的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确认。周xx拖欠涂xx25万元货款未付,有周xx出具的《购树欠款》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周xx应清偿25万元货款给涂xx。因案涉《购树欠款》约定所欠货款于2015年春节前付清,故涂xx诉请自2015年春节即2015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涂xx支付货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5元,由被告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展程 微信公众号“”